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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凌某某非法行医案)_贵州省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修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凌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41970********,汉族,初中文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某某**镇**路**号,现住贵州省修某某**镇**路**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修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修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凌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以来,被不起诉人凌某某在无医师执业资格证和医疗机构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修某某**镇**路**号开设“**药店”开展诊疗活动。经查,被不起诉人凌某某曾于2013年12月30日、2016年7月19日因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医疗机构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修某某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修某某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二次。2019年10月25日,被不起诉人凌某某在无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再次在其开设的“**诊所”内为余某进行诊疗活动时被修某某卫生健康局现场查获。

本院认为,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非法行医过程中未造成严重后果,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具有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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