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凌某某非法狩猎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21967********,汉族,小学文化,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社区**组),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4 月,被不起诉人凌某某在齐齐哈尔市嫩江中,使用 “地笼”猎捕黑龙江林蛙共计81 只,尚未售出,涉嫌非法狩猎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初次犯罪,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所猎捕的林蛙已经全部放生,其犯罪情节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