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凌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21967********,汉族,小学文化,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社区**组),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凌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4 月,被不起诉人凌某某在齐齐哈尔市嫩江中,使用 “地笼”猎捕黑龙江林蛙共计81 只,尚未售出,涉嫌非法狩猎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初次犯罪,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所猎捕的林蛙已经全部放生,其犯罪情节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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