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一刑不诉〔2020〕Z139号
被不起诉人凌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21993********,黎族,海南省海口市人,大学文化程度,原海口市**局**所辅警,住海口市琼山区**路**号**小区**栋**房,户籍所在地海口市美兰区**村**号。2019年12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凌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7月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17日,凌某某在海口市**路**号**小区**栋**房容留钟某某、吴某某、外号为“鸡某某”的男子等三人在家中吸食毒品。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在案证据不足于证实凌某某容留三人在其家中吸食冰毒,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无继续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凌某某不起诉。
检察官:余中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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