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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凌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凌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76********,壮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广西田某某**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6日14时16分,凌某某醉酒后驾驶桂L****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田某某义圩镇出发,行驶至田某某县道755线4公里被田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凌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8.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凌某某供述;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凌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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