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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凌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凌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85********,壮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镇**村**号,住该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钦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7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决定释放并取保。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凌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份开始至2020年3月,犯罪嫌疑人凌某某先后注册南宁市**广告有限公司、南宁市**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南宁市**广告公司、南宁市**贸易有限公司,并为此四家公司办理了五个对公账户和银行卡、U盾,犯罪嫌疑人凌某某供述将上述材料整套卖给他人,获利5400元。同时,伙同凌某甲(另案处理)办理对公账户一套,并转款给凌某甲共计3800元。

本院认为,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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