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凃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0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住龙里县********,无业,经龙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2日被龙里县公安局拘传。
本案由贵州省龙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被不起诉人凃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号牌贵J****1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龙里县环北路500米处北交警当场查获,将被不起诉人凃某某带到龙里县医院抽取了血液血样两管,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凃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4.3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凃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凃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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