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坡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冼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4408041991********,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南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冼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
湛江市公安局南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2月6日21时许,被害人冼某乙和其朋友冼某丙、冼某丁、冼某戊等人到**镇**村冼某某鸡场偷鸡时被被不起诉人冼某某发现,冼某乙等人马上掉头逃跑,在逃跑的过程中冼某乙摔倒被冼某某追上并用铁棍打伤手指等部位,然后冼某某将冼某乙押送到其鸭场,并将冼某乙绑在树上再次进行殴打。2018年4月24日经湛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冼某乙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冼某乙被伤致右手第4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冼某乙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湛江市公安局南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冼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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