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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冼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冼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119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深圳市宝安区**,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辩护人刘丹,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冼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2019年1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6月5日,卓某某等人借给深圳市**有限公司2500000元人民币,后公司法人蔡某某与担保人冼某某没有归还其本金。2015年12月2日,福田区法院决定立案执行,由于法院没有查到可以执行的财产,福田区法院于2017年5月7日终结执行程序。后卓某某发现担保人冼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开始,以离婚的名义将多处财产转移到其前妻名下。2017年犯罪嫌疑人冼某某将其惠州市**物业有限公司股权转移给其前妻王某某,隐匿惠州市**有限公司的房产及租金收入。卓某某遂报案,2019年5月20日,犯罪嫌疑人冼某某被抓获归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冼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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