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冼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2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村**巷**号,住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冼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冼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粤ET2****的小型汽车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罗格村出发,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陶兴大道路段时被交警查获。后交警将被不起诉人冼某某带至医院抽血检验。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冼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4.4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冼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冼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