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肇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冷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1199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小区**单元**室,因非法经营罪,经肇东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0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非法经营罪,经肇东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8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冷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绥化市公安局肇东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初,冷某某在网上结识了网名“天某某”、自称是宋某某的人,宋某某说自己是淘宝卖家,为提高淘宝信誉度,让冷某某组织人注册支付宝账号并开通银行卡,在实际操作中,并无淘宝虚假交易。宋某某每日向这些支付宝账户中转入数额不等的钱款,这些人的支付宝账户中达到1万时,就将支付宝中的钱提取到银行卡,再转入宋某某指定的银行卡账户中,每转款1万元时,宋某某给冷某某提成0.8%(80元),宋某某再从冷某某的提成款中按35%收取提成。冷某某找到朋友卢某某帮忙,约定每转账1万元时,冷某某得到80元提成,分给卢某某25%(20元)。自2019年4月19至5月9日期间,冷某某、卢某某二人组织多人申请注册支付宝账号,开设银行卡账户,并给每人每日开支100元、200元不等,通过先收款、再提现、最后转账的方式,将资金转入宋某某指定的门某某、吴某某等人账户,共计金额1190余万元,冷某某获得提成款约4.8万余元,卢某某获得提成款2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绥化市公安局肇东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冷某某不起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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