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莫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冷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85********,达斡尔族,初中文化,莫旗**局**处理场临时工,户籍所在地莫旗**乡,现住莫旗**镇**门市,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莫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14时34分许,被害人鄂某某在莫旗尼尔基镇西门桥道南工商银行自动存取款机取钱,后其忘记将银行卡取出便离开。此时被不起诉人冷某某来到同一台自动存取款机前准备存钱时,发现自动存取款机屏幕显示有查询余额、存款、取款等字样,便认为该自动存取款机内可能有银行卡未拔出。于是被不起诉人冷某某试着点击查询余额,经查询发现卡内有人民币4000多元。被不起诉人冷某某便一次性从该银行卡内取出现金人民币3000元并将该银行卡取出后离开现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冷某某已将该银行卡和现金人民币3000元全部返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不起诉人冷某某于2020年10月9日到莫旗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同时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莫旗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莫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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