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吉市院公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冷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厨师,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均为新疆昌吉市**镇**村**巷**号,现住昌吉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冷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6月9日至7月9日;自2019年8月24日至9月2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侦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5月26日至2019年6月9日;自2019年8月10日至2019年8月24日;自2019年10月25日至11月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期间,买某某、李某某、万某某二次在昌吉市**烧烤店内开设赌场。每次召集参与赌博人员二十余人,每场抽头渔利1万余元,共抽头渔利6万余元。张某某为谋取利益,在明知买某某等人要开设赌场,提供赌博场所,张某某安排被不起诉人冷某某在店内看店,赌博结束后买某某等人将场地费2500元交给冷某某,后冷某某将钱交给张某某。
本院认为,冷某某的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冷某某作法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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