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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冷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烟台市长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长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冷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34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山东省长岛县**街道**村**号,长岛县**公司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长岛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5日20时许,冷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小型客车自长岛县解放路**拉面饭店附近停车处出发,途经**路**街**路,后沿海滨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附近时,因醉酒驾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冷某某血液检材中乙醇含量为88mg/100ml,达到国家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本院认为,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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