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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冷某某危险驾驶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436号

被不起诉人冷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5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0日,被不起诉人冷某某酒后驾驶贵EF****号小型轿车,由兴义市万峰林往兴义市区方向行驶,21时24分,行驶至兴义市景峰大道与西南环线交叉路口500米(小地名:科佐屯红绿灯)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冷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5.0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且系初犯,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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