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冶某某,男性,回族,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21987********,初中,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本县**乡**村**社**号,农民。2013年5月15日因吸毒被民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并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3月20日因吸毒被民和县公安局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7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民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9日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陶某甲,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21990********,初中,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西宁市城东区**小区**号楼**室,个体户。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民和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陶某乙,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21989********,职高,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本县**镇**城**号楼**单元**室,个体户。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民和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21990********,初中,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本县**镇**村**社**号,农民。2014年6月23日因赌博被行政罚款200元,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同月17日由民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9日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21988********,回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本县**镇**村**社**附**号,农民。2016年3月18日因殴打他人被民和县公安局行政罚款300元,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民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9日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冶某某、陶某甲、陶某乙、李某某、白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月18日、19日告知各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各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讯问了各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第一次补查重报,2019年12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第二次补查重报,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冬至2019年4月份,被告人冶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12人(另案处理)在民和县**乡、**乡、**乡、**乡等地的山上扎帐篷以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开设赌场,每晚营利在7000至10000元不等。被不起诉人冶某某、陶某甲、陶某乙、李某某、白某某的分工为扎帐篷、放哨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冶某某、陶某甲、陶某乙、李某某、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各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陶某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冶某某、陶某甲、白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各被不起诉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冶某某、陶某甲、陶某乙、李某某、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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