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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况某某强奸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贵州遵义市汇川区**街道**社区****单元**室,因涉嫌强奸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奸罪(未遂),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况某某在汇川区山盆镇九龙社区凤凰足疗城813房间内洗脚按摩期间,欲强行与被害人邓某某发生性行为,后因邓某某激烈反抗而未得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况某某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为未遂,自愿认罪,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汇川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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