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21990********,汉族,**程度,中共党员,系郑州华润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郑州市中原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现住郑州市中原区岗坡路1号郑某某家属北院63号院1单元41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7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23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况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P6****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从郑州市纬四路附近出发,途径经三路,后沿金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沙口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况某某抽血检测,况某某血醇含量检验结果为106.65mg /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情节,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