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况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20年3月18日、3月27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及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7日,被不起诉人况某某在中江县谭受场镇一饭馆饮酒后,驾驶川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中江县谭受方向往乐至县中和镇方向行驶,于当日14时许,当车行驶至中江县永丰乡山青村2组村道路段时与对向由龚某某驾驶的川J*****号小轿车发生相撞的交通事故。中江县公安局民警在现场处理事故时发现况某某有酒驾嫌疑,遂对其进行酒精呼气含量检测,结果为87.7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中江县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送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经鉴定:所送“况某某”血样检出乙醇,浓度为94.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具有认罪认罚,血样中乙醇浓度较低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