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7日,被不起诉人况某某在中江县谭受场镇一饭馆饮酒后,驾驶川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中江县谭受方向往乐至县中和镇方向行驶,于当日14时许,当车行驶至中江县永丰乡山青村2组村道路段时与对向由龚某某驾驶的川J*****号小轿车发生相撞的交通事故。中江县公安局民警在现场处理事故时发现况某某有酒驾嫌疑,遂对其进行酒精呼气含量检测,结果为87.7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中江县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送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经鉴定:所送“况某某”血样检出乙醇,浓度为94.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具有认罪认罚,血样中乙醇浓度较低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况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