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326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021993********,汉族,本科文化,住浙江省**。因本案于2020年5月1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峰,浙江甚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左右, 被不起诉人冯某通过微信联系,向他人购得陆龟一只,在明知赫尔曼陆龟为野生保护动物的情况下予以饲养。
2.2018年6月左右,被不起诉人冯某通过微信联系,向他人购得赫尔曼陆龟一只予以饲养。
经鉴定,冯某购买的两只陆龟为赫尔曼陆龟 Testudo hermanni,(赫尔曼陆龟 Testudo hermanni)属于陆龟类,被列为《CITES公约》(2019)附录Ⅱ。
案发后,两只赫尔曼陆龟已被救护。
本院认为,冯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两只赫尔曼陆龟已被救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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