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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甲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7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青岛市黄岛区**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晚17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甲在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黄海学院北侧的建筑工地上施工,临时雇佣挖掘机操作员丁某某,在干活期间发生纠纷,丁某某辱骂冯某甲,冯某甲上前殴打丁某某,并将丁某某摔倒在地,导致丁某某受伤。在此过程中冯某甲儿子冯某乙用脚踹了丁某某腹部一下。后经法医鉴定,丁某某左胫骨平台髁间隆突骨折,其伤情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赔偿谅解。

本院认为,冯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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