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巴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11969********,汉族,半文盲,无业,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人,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被不起诉人冯某甲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赵某某签订了《**项目重庆**外语学院室外管网、道路、挡墙劳务合同书》, 内含《挡墙劳务承包合同》《道路、管网劳务承包合同》等附件,由被不起诉人冯某甲负责位于**项目重庆**外语学院室外管网、道路、挡墙项目。项目完工后,被不起诉人冯某甲收到**公司及其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的工程款及劳务费共计297000元后,未支付王某甲、胡某某等17名工人工资共计67861元。2019年1月4日,王某甲、胡某某等17 名工人到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巴南区人社局)投诉,巴南区人社局于2019年1月10 日立案调查处理,并分别3 次通过电话、2 次通过短信、以及在用工地张贴和向其身份证住址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等方式, 通知冯某甲接受调查询问,但冯某甲接到巴南区人社局电话后更换电话号码,未按要求接受调查。2019年3月12日,巴南区人社局向被不起诉人冯某甲下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责令支付通知书》,并在工地张贴并拍照。2019年6月23日,业兴公司支付王某甲、胡某某等17 名工人工资67861元。
2019年9月21日,被不起诉人冯某甲在四川省泸州市**区阳**城建筑工地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19年9月23日,被不起诉人冯某甲的儿子冯某乙偿还兴业公司代为支付的工资678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巴南区人社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关于冯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调查报告、合同书、承诺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梁某某、梅某某、王某乙、胡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被不起诉人冯某甲无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并全额偿还拖欠的劳动者报酬67861元,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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