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值班律师胡炜,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甲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ALT***号的小型轿车,沿兰州市七里河区华林坪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隧道口1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1.07 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冯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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