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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甲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检公诉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甲曾用名冯某乙,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2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组**号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家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胡炜,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甲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ALT***号的小型轿车,沿兰州市七里河区华林坪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隧道口1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1.07 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冯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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