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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甲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环检公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甲(曾用名冯某乙,男性,汉族,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61974********,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定边县,住定边县********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环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冯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甲与其朋友马某某、杨某某三人在环县洪德镇河连湾村杨某某家吃饭饮酒后,冯某甲驾驶其陕K*****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拉载马某某自杨某某家出发,沿211国道行驶至耿湾路口右向转弯(洪大公路1KM+600M)处时,被环县公安局交警现场查处。次日00时15分,冯某甲被带至环县洪德镇卫生院提取了血样。2020年4月23日,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冯某甲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97.94mg/100m,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拍照,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冯某甲的供述;3.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冯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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