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甲,曾用名冯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93********,汉族,中专文化,修车工,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平南县,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武某某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武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0日20时30分许,冯某甲醉酒后驾驶一辆桂R****6号小型轿车在武某某武宣镇城北路汽车总站路口路段处被武某某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依法对冯某甲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经检测,冯某甲的酒精含量为107mg/100ml。民警即带冯某甲到武某某中医院进行抽取血样,并将血样送往柳州明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经检验,冯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116.04mg/100ml。冯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冯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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