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明检刑公诉刑不诉〔2020〕Z34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2199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学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村**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5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4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麦某某、彭某甲、彭某乙、冯某乙、冯某丙、陆某某、谭某某、杜某某、江某某、刘某某、黎某某、黄某某等(均另案处理),于2018年底至2019年上半年,有分有合地在佛山市高某某各镇街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先报名投标,后通过各种途径找到投标人,聚合多人,再以让投标人出钱给他们,他们就退出投标或者其他理由,向投标人索要钱款。其中,2019年5月24日,麦某某、彭某乙、陆某某、谭某某、杜某某、江某某、刘某某、黎某某同他人,在**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针对**路**玻璃厂侧返还地发包项目,找到参与投标的被不起诉人冯某甲和冯某甲的哥哥冯某丁(另案处理),由麦某某和冯某丁谈,冯某丁给了麦某某和彭某乙共计人民币100000元。后冯某甲以146510元/年的价格中标,项目总金额为人民币565205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冯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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