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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非法采矿案)(公开版)_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盈检公诉办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3年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7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xxxx村委会xx村民小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8月6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8月22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2月20日,被本院继续监视居住。

辩护人李远,云南天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1310770018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2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3月16日依法讯问犯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其间,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退回盈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3月20日至4月20日)。现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18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以盈江县世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名义向盈江县工业和商务局备案,取得大盈江综合旅游邦巴江堤回填土取土场建设项目。2016年11月28日,盈江县世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盈江县太平镇弄盏村委会项等小组达成征占村民小组山神庙后山0.5296公顷林地的协议,并由冯某某支付林地补偿款及取土款。2016年11月30日,盈江县世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获得《盈江县林业局关于大盈江综合旅游邦巴江堤回填土取土场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盈林发(2016)232号),面积0.5296公顷。

2016年11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工人使用挖机设备在盈江县太平镇弄盏村委会项等村民小组山神庙后山非法采土,并将非法开采的土销售给盈江县宏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用于邦巴江堤回填,共销售60710.55立方米。2018年1月19日盈江县自然资源局向冯某某发出责令停止违法通知书后,冯某某停止非法采土行为。

2019年2月19日,经国土资源部昆明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对从冯某某非法采土现场提取的1.840千克土进行岩矿鉴定,鉴定结论为含石英砂质粘土,主要矿物成分石英、高岭石、隐晶质泥质、黑云母,其中石英含量25%-30%、高岭石15%-20%、隐晶质泥质30%-35%、黑云母10%-15%。

2019年12月17日,经盈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本案销售的60710.55立方米粘土进行价格认定,价值为人民182132元。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采矿罪;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认罪认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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