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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米检刑事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81970********,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米脂县**村委会,现任**沟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现住陕西省米脂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8日被米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3日被米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米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3日补查重报。

米脂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冯某某于2018年2至3月份在其经营的兔场内投放含有硼砂的猪肉块致使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雕鸮误食致死。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米脂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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