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4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19年9月9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18时许,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唐山市丰某某**镇**村冯某某家院内架设一粘鸟网,该粘网上已捕获1只麻雀(被发现后放生)。此粘网系冯某某设置,并在其家冰箱内查获冷冻麻雀60只,据其供述其中用粘网捕获43只,自己购买17只,总计61只麻雀。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61只鸟为(树)麻雀,系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保护动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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