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同检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11989********,汉族,大学文化,私营企业主,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路**号,现住厦门市集美区**路**新城**号**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厦门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退回厦门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8月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通过百度贴吧获知微信昵称为“**大宝贝”的王某某(另案处理)在销售辐射陆龟,于2018年7月至9月,通过微信联系、微信转账的方式,以每只人民币3000至5000元的价格,先后向“**大宝贝”王某某购买了5只辐射陆龟,放置家中进行驯养。经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所购买的是龟鳖目(TESTUDINES)陆龟科(testudinidae)辐纹陆龟(Astrochelys radiata,别称“辐射陆龟”、“放射陆龟”)。辐纹陆龟(Astrochelys radiata)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家贸易公约》(简称CITES)附录I(2017)。CITES附录I物种被核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林护通字[1993]48号)。
2020年3月3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自行到案接受调查,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非法收购的5只辐射陆龟被扣押于大连市森林公安局。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赃物已被追缴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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