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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北检刑不诉〔2020〕Z600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3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3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北碚区**街道******。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7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使用由竹竿和一个网目尺寸为2.23厘米的扳罾网组成的扳罾,来到北碚区嘉陵江支流梁滩河龙凤大道附近河段,在该水域处于禁渔区的情况下,使用扳罾非法捕捞到一条10.04克的白后被当场抓获。涉案工具及渔获物均被扣押。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渔具的认定意见、渔获物的认定意见、指认照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3.扣押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称重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捕获的渔获物较少,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已满七十五周岁,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分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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