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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赌博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易检公刑不诉〔2019〕46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3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易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月5日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2日补查重报。

易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冯某某、李某经预谋,由冯某某每天支付李某500元占地费,并许诺组织他人赌博给其分红。2018年12月底至2019年1月4日犯罪嫌疑人冯某某、李某组织卢某、赵某某、李某某、海某某、武某某、王某、李某某等人多次在李某家用牌九、筒子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易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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