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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刑刑不诉〔2019〕113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1141967********,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期**栋**室。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1月2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桃花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桃花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得知被害人刘某某近段时间很不顺,遂欺骗刘某某系被人改了生辰八字,需要给其调生辰八字,同时需要刘某某给其包一个186666元的红包挡煞,后冯某某又告知刘某某只需给其18666元红包并与之结拜兄妹即可,同时叮嘱刘某某不要将此事透漏给其他人,刘某某同意。2018年9月12日,冯某某收取刘某某红包18666元,并与之结拜兄妹,同时告知刘某某昨天已帮其做了法事。之后,刘某某意识到被骗,多次要求冯某某退还被骗钱财,冯某某拒绝。2018年11月15日,刘某某因多次找冯某某讨要无果后将此事告知冯某某公司领导冯某乙。当天,冯某乙将18666元垫付给刘某某。2019年3月10日,冯某某将18666元退还给冯某乙。

2018年11月22日,冯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退赔被害人损的情节,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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