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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某检一部刑不诉〔2020〕406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女,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9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广东省四会市**街道**居委会**号。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开始,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在网上通过QQ软件开始联系,后于2019年开始通过微信在网上相互联系,并发展成网恋关系。在双方的网聊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虚构了姓名、生活地点、职业背景等身份信息。

2020年6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以借钱、生病、手机屏破碎等为名,从被害人朱某某处得款人民币9000余元后,将朱某某微信拉黑。后又通过微信重新加为好友,在聊天过程中被民警抓获而案发。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已退出了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黑色“苹果”11手机1部(照片)等物证;

2.赔偿谅解书等书证;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2月14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坦白、退赃并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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