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一刑不诉〔2020〕982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3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广宁县**镇**村委会**村。因本案于2020年8月11日因本案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没有“牌友联盟”游戏外挂软件的情况下,向微信好友黄某某谎称出售上述游戏外挂软件,骗取黄某某78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家属已全部退赃。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退赃,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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