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住福建省顺昌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1日、2020年9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顺昌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份下旬,犯罪嫌疑人冯某某沉迷网络赌博,遂找郭某某称两人合伙放贷,由冯某某提供客户,郭某某提供资金,双方平分高额利息。在2月19日、2月21日、3月1日冯某某因赌博需要钱财向郭某某虚构了3名客户,称客户生意上需要资金周转,借款时间一个月,从中可以获得高额利息,郭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现金等形式将3笔钱款转账给冯某某。冯某某从郭某某手里骗取的3笔1至3万元钱款后将这些钱财用于网络赌博。借款到期时,冯某某继续虚构客户需续贷的事实,继续向郭某某借钱用于网络赌博。自6月份,郭某某向冯某某索要放贷资金时,冯某某为隐瞒真相,伪造了3份客户的借条交于受害人郭某某,欠款共计9万元人民币,从而继续骗取郭某某的信任。后郭某某一直向冯某某讨要钱财,冯某某承认自己虚构客户骗取郭某某钱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顺昌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冯某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证据不足;第二,诈骗金额事实不清;第三,冯某某用骗取的资金参与赌博的证据不足。综上所述,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因行为人客观行为表现而客观归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顺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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