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274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镇**村**组,现住遵义市播州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虚构自己认识烟草公司工作人员,能够在新蒲新区办到烟草零售许可证,并以办理每个烟证需要收取5000元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10000元。
破案后,冯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10000元,并取得谅解。
2020年11月20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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