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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20〕Z106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2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委会**巷**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4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9年3月9日离职后,犯罪嫌疑人冯某某一直心感不忿,多次去到佛山市三水区**镇**包装有限公司寻机实施破坏。2019年3月17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去到**公司生产车间,将车间8号机器变频器参数值由0.3秒调节至1.3秒,致使8号机器无法正常运作,导致生产的产品不合格。经鉴定,不合格产品价值人民币16234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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