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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盗窃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邳检刑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号。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2月9日将本案退回邳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邳州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3月9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2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上午,邳州市****超市的售货员凡某某到超市上班时将自己随身带的挎包放到**超市二楼楼梯口的特价商品框内,遂去上班。当日11时许,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到邳州市**超市购物时发现凡某某的挎包,后将钱包内的3060元现金盗走。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邳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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