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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颍检检二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525X,汉族,文盲,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乡**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时许,在安徽省颍上县**乡**村**队王某某门口,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趁王家学家门口无人之际,将余某某停放在王某某门口的两轮电动车盗走,后冯某某将两轮电动车出售。经价格认证,被盗电瓶车价值2460元。被盗电瓶车已归还失主,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取得被害人余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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