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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盗窃案)_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某某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5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乡**村**组**号,现住新疆和某某**家属楼**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和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魏邦成,新疆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4日晚上22时许,冯某某散步至和某某和静镇街心公园小广场时,将艾某某(男,2005年**月**出生)放置在该广场长椅上放置有一部黑色华为Nova7手机窃取后离开现场。当日22时25分许,失主艾某某发现手机被盗后报案。公安机关通过技侦手段发现冯某某有作案嫌疑,遂到其家中进行讯问,冯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交出涉案手机。经认定,被盗黑色华为Nova7手机价格为240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艾某某。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和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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