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168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镇**村***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8月6日经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至6月23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得知被害人杨某手机支付宝支付密码后,假借该手机分五次将杨某支付宝花呗人民币3500元的额度及支付宝备用金100元进行盗刷。案发后冯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36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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