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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盗窃案)_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41972********,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街道****因涉嫌盗窃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驾驶自己的南俊牌小货车到石阡县**镇**村**组冯某甲的养猪场里,将钢管、猪栏架子等物品盗走,运至废品收购站变卖。所盗财物经石阡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格为人民币4365.6元。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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