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镇**厂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3时许,在凉州区**镇**广场西侧**门前,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趁人不备,盗窃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格林豪泰牌白色二轮电动车。2020年7月16日,经凉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的格林豪泰牌二轮电动车于2020年6月24日(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贰仟伍佰伍拾元整(¥2550.00)。2020年7月1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赔偿被害人谢某某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谢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之前无违法违纪记录,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积极与被害人谢某某沟通,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属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