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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农检刑检部刑不诉〔2019〕44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811X,汉族,大学本科,农安县***粮库工人,吉林省农安县人,住农安县******小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3月9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于2019年2月10日0时30分许,在农安县农安镇鸿政天下小区北侧行车道处,驾驶车辆由西向东驶离小区时,被一辆白色哈弗H6汽车(车上无人)阻塞,随后冯某某倒车出来过程中被右后侧一辆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车上无人)影响了其正常倒车,冯某某在将车倒出来后下车,取出随身的门钥匙将白色车(哈弗H6)环一周划坏,将黑色车(丰田凯美瑞)有责部位划坏,随后冯某某驾车从南侧离开,经农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凯美瑞汽车车损1600元整,哈弗H6汽车车损8400元整,合计人民币10000元整。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农安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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