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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_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021982********,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工作单位:锡林郭勒盟****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住锡林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 2019年11月19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18时许,在锡林浩特市**饭店,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与李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冯某某用手打了李某某左耳部一耳光,致李某某“左耳骨膜外伤性穿孔”。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李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15日被害人李某某出具谅解书谅解冯某某。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得到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锡林郭勒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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