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768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镇**村**。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9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6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6月1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3日。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2月7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
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0月18日15时许,胡某某、白某某到顾某某(另案处理)位于北仑区**街道**路**号的店面房二楼喝茶,尔后胡某某、白某某离开二楼又立即返回。后胡某某与顾某某发生争执,随即顾某某伙同冯某某、周某某(另案处理)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将胡某某、白某某殴打致伤,造成胡某某右眼眶骨折。后胡某某与顾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胡某某对顾某某作出书面谅解。2019年7月24日,经法医鉴定,胡某某右眼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认定冯某某共同故意伤害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