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8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住石某县**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符江,云南百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1时00分至2019年12月19日11时16分,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妻子杨某某在石某县石某风景区石头城前停车场被受害人殷某某纠缠拦堵不让驾车离开,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听闻此事后即骑车赶到现场,不由分说踢打殷某某,致殷某某第三腰椎椎体右侧横突骨折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殷某某本次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另查明,冯某某夫妇与殷某某夫妇是朋友,冯某某妻子杨某某与殷某某同在石某风景区工作,两家因琐事而产生纠纷。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没有犯罪前科,系初、偶犯,且具有自首、赔偿并获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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