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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自井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自贡市大安区**栋**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

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因被自贡市**商贸有限公司解聘,于2017年7月15日7时许驾车来到自贡市自流井区**路**号附**号自贡市**商贸有限公司仓库,将其所驾轿车停放于仓库门口阻塞道路。随后因讨要工资问题与被害人范某某等人发生纠纷,双方继而发生口角、抓扯。在此过程中,冯某某使用随身携带的汽车钥匙将范某某右眼刺伤。经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范某某右眼伤情为重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涉案财物退回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自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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