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丘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粮农,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6261999********,住云南省丘北县**乡**村民委**村小组。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 月21 日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邀约被害人吴某某等人在丘北锦屏镇机车音乐吧喝酒娱乐, 22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和吴某某便争吵起来,然后两人一起到门口论理,在理论过程中,冯某某用拳头打了吴某某头部一拳,双方扭打在一起,被在场的人拉开,拉开之后,吴某某从旁边的地上捡起一块地砖,打在冯某某面部,将冯某某的鼻子打出血,冯某某再次用拳头击打吴某某嘴巴几下。又被在场的人拉开,吴某某被农某某拉着从烧烤街方向跑了。经鉴定:吴某某下牙右侧1、 2颗外伤性脱落,评定为轻伤二级;头皮挫伤及体表软组织挫伤,评定为轻微伤;其余体表的损伤构不成轻微伤。冯某某鼻子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冯某某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冯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第二款的规定的相对不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丘北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丘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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