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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2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新县**乡**村**胡同**号,现住安新县安新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河北省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日凌晨4时许,在安新县安新镇老桥头附近,朱某某与其三哥朱某甲因两家合伙卖菜时生意账目问题发生口角并相互抓打,在打斗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朱某甲的女婿)到达现场,从朱某某身后将其摔倒在地,并用脚将朱某某的后腰踢伤。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腰部椎骨骨折,伤情属轻伤二级,肢体损伤属轻微伤。同年11月9日,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冯某某、朱某甲一次性赔偿朱保东医药费等共计2800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肢体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双方存在亲属关系,并已就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冯某某积极赔偿朱保东并取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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